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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室资产管理

发布日期:2020-04-12    作者:城建分院     来源:     点击:

一.实训室资产管理

1.为了对固定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在资产存放点,应配备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目,并对各项资产设卡、贴标签。

2.实验实训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帐、物必须相符,建立健全领用账目,每学期期末必须核查一次。

3实验实训室内各项物品原则上不外借、不得擅自移动和挪用,遇特殊情况,经报分院负责人批准,并做外借登记后方可外借。

4.实验实训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制,违反制度损坏丢失者按规定赔偿。

二.资产的录入

三.实训室资产使用管理

1.各实训室的设备设施及耗材的日常管理及维修维护工作,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2.各实训室申购耗材及设备设施时,须形成书面报告及清单,并经分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实训中心审核办理。

3.各专业要对实训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确保做到安全生产、安全实训。

4.实训教师课后应组织学生搞好实训室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5.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要求熟悉所管设备器材的名称、规格、性能和用途,务必做到分类存放、陈列有序、库容整洁存量清楚。

6.各种设备器材入库时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及时入账,出库时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认真办理领、借、退、还、赔偿手续。对于低值易耗品,领用计划的材料,由领料人认真填写消耗单、领料单、按批准的计划发放。

7.实训保内不准会客、集会,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入内。

8.设备器材的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由分院分管负责人监督交接管理。

9.本校教师如借用仪器器材,在不影响教学计划的情况下,经实训室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借用,要求按时归还。

10.因教学实践,需要学生外借仪器设备的,先由任课教师在实训管理员处登记,课前半小时可由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到实训室登记领取,并按时归还。

四.实训室资产清查

1.为防止学院固定资产流失,配合学院进行资产盘点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使固定资产管理达到账账、账物相符,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经学院研究决定,每年进行部门固定资产盘点。

2.对固定资产系统中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盘点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3.填写盘点明细表,对盘盈、盘亏、损毁及报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并以文字说明。若有盘盈或盘亏,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学院批准后,财务处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4.若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使用部门按程序申请固定资产的报废。

5.每学期对各实训室的设备及资产进行核查

五.实训室资产安全管理

1.安全文明实训。制定安全实训责任制度。

2.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3.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4.实验人员应熟悉实验室水、电、气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关闭开关。遇有事故或停水、停电、停气,或用完水、电、气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

5.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颁发的《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实验实训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分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7.实验实管理应保持相对稳定,实训室技术人员和实训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校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相关的教学工作程序、实训教学资料、实训教学档案等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六.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1.实训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学生进行技能训练的重要条件,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爱护实训室资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2.仪器设备 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3.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全额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4.故意损坏仪器设备,或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影响,损坏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经有关负责人核实,给与2--5倍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5.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3)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6.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7.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实验员、指导老师、实训班级赔偿。

8.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实验员必须及时向分院报告,由分院牵头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9.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申报人到分院实验员处填写《实训室财产损坏赔偿单》,由分院核定赔偿金额,经分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