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6-21 点击数:


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黔工总字(202158号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经院党委会批准,制定出我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和筹集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入的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依法对工会开展工作给予的各类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加强与党政部门和行政的沟通,敦促行政依法足额拨缴或申报应缴纳的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行业(系统)已制定有关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五天(含)以上的集中培训,可对优秀学员进行奖励。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人数不超过参加教育培训人员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工会文体活动要紧紧围绕学院和工会工作大局,服务学院和职工。需评奖并发奖励的比赛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标准: 学院工会举办的由各分工会参与的大型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分工会单独举办的文体比赛,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等。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比赛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参加上级总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

在工会所在的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餐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活动工作餐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学院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三类以下会议标准执行。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教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按标准开支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的,可以按不高于裁判员、评委劳务费标准开支。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担任裁判、评委和教练等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由学院行政主办并补助经费开展的职工文体比赛活动,学院有相关支出标准的,按学院有关标准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工会承办和组织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的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休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返),往返按一天计算,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活动组织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经费按当地培训费标准管理。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到收费旅游景点开展活动,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开展的慰问支出;用于工会在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等的慰问支出。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和收费旅游景点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节日慰问活动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重大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发放标准为:春节和国庆节每个节日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我院工会实际采取工会会员普惠卡的发放方式,不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支出。工会会员生日发放300元的生日慰问金,以工会会员普惠卡的形式发放。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以给予500元的慰问品(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500元的慰问品(金),需动手术的给予1000元的慰问品(金),同一会员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2000元的慰问品(金);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1000元的慰问品(金),并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工会的名义购买花圈,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职工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教学、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工会向教职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按省总、教育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依档进行帮扶。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召开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有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行政性支出;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工作人员休息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加班2小时以上不满4小时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40元;连续加班满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加班误餐补助100元,已按规定领取相关劳务费的不得再领取误餐补助。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学院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并按照学院行政有关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调整年度预算的,在每年11月底前调整结束,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预算收支项目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按时向上级工会报备。


第十七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八条 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收解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员费;严禁举办工会活动违规发放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游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行政方面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委托,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按规定在年初预算中编列,但经费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支出,或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严禁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严禁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严禁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工会在标准范围内认真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对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将涉及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置,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执行。《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贵工职院工字(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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