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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征兵入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家征兵政策的调整,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精神,将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大学生征兵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关于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2015]3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是学校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成立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宣传部、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财务处、各分院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各部门、各分院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征兵工作,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每年4、5月做好宣传发动,6月底前完成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7月30日前完成预征工作,8月组织预征对象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政审,9月欢送新兵入伍。

第二章  入伍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男性在校生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身高160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第五条 女性在校生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身高158cm以上;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右眼祼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4.5。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周岁至24周岁的男性学生,每年的6月30日前在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 应征入伍程序

一)网上登记报名。每年6月30日前,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申请表》)。

(二)初审初检。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学历证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需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登记表》和《申请表》。

(三)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兵役机关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本人,根据要求,直接参加征兵办组织的体检,公安、教育部门将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四)走访调查。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检合格者,征兵办通知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征兵办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六)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校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七)批准入伍。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征兵办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当年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已在原籍应征入伍的,学生须凭《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退役当年或次年新生入学期间,学生需持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录取通知书和《退役证》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体检和政审双合格后,需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两年内,学生持《退役证》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或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得以在校生身份应征入伍。

第十一条  新生入伍,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程和军事技能训练。学生在参军入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可按《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选择或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  三年级顶岗实习期应征入伍的学生,如前四学期有清考科目的,教务处将组织对有需清考且征兵报名成功的同学进行网络清考(如有实习实训科目挂科的,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免清考补考直接认定合格,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入伍的,仍需参加毕业前清考考试)。网络清考时间为每年7月1日-7月9日,具体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41号令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对于三年级顶岗期当兵入伍学生,第五学期开学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第六学期,如学生前四个学期成绩合格,第三年入伍经历可抵实习经历,免顶岗实习,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每年3-5月份期间由学生所在部队出具学生入伍表现证明,经审核可办理学历证书。

第四章  升  学

第十五条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高专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标准为:高职高专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0.6万元。

第十七条  从学校属地征兵办入伍的大学生,可享受属地政府给予的优待金、奖励金、慰问金、补助金,贵州省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国防奖学金。对应征入伍应届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发放12000元国防奖学金,在校生一次性发放8000元国防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遇有国家、军队、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