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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费减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5-19   来源:   点击量:

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学费减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第三条 学费的减免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等,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度学费的100%,减免比例控制在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0.2%以内。乙等,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度学费的50%,减免比例控制在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0.5%以内。

第四条 申请减免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态度端正;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或者家庭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烈士子女及孤儿(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附县以上证明))

2.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上需提供三年内大病诊疗病例复印件及药费清单)

3.学生父母一方患重大疾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血友病、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上需提供三年内大病诊疗病例复印件及药费清单)

4.生活困难身体残疾且单亲家庭学生(需提供家庭情况调查表、贫困证明及残疾证复印件)

(六)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沉迷游戏等生活不俭朴的行为;

(七)受助学生上一学年无违规违纪,无处分。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原件、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证件复印件。

分院根据学生申报材料、在校表现及辅导员意见,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初审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批准。

第六条 减免学费的退回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退回减免的学费。

第七条 附则

(一)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须做好获得减免学费学生的登记备案工作。凡在校期间享受过学费减免的学生,当年及毕业后不再享受其他学费补偿及助学贷款代偿。

(二)学院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减免资格,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享受其它助学资助,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三)减免款项不发给学生本人,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的当年学费。

(四)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分院负责对其公益劳动进行监督考核。

(五)本规定自201691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减免学费暂行规定》自然废止。